事实胜于雄辩
当事人赵某某系患有三级残疾的残疾人,自2018年10月6日起入职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保安一职。2023年5月11日,物业公司在未与赵某某进行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出《员工调动通知书》,将赵某某的工作场所从中山市调动到惠州市,并要求赵某某在次日上午8:30前往新岗位报到。赵某某收悉该通知后认为该调岗安排不合理,但物业公司拒绝就调岗一事进行协商,赵某某遂拒绝服从调岗安排;2023年5月12日,物业公司发出《调动通知(二次)》,告知赵某某如仍未到新岗位报到则视为旷工,超过二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赵某某坚持认为调岗安排不合理仍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23年5月14日,物业公司向赵某某发出《调动通知(三次)》,以赵某某被调岗后未到岗视为旷工超过二天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赵某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一名残疾人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明确了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尝试联系物业公司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从法律、情理、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寻求共识,提出解决方案。
2、在协商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同时也是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于是协助当事人向中山市司法局小榄分所申请了法律援助,希望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向物业公司明确告知了仲裁及后续诉讼的风险和后果,鼓励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经过多轮协商和法律援助的准备工作,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在庭审中,经过律师以及仲裁员的合力调解下,物业公司与赵某某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物业公司承诺庭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赵某某的工资,并适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赵某某考虑到公司经营存在困难也作出了让步,接受了这一方案,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赔偿。双方的劳动关系得到了妥善处理,本案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案是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的一个成功实践。它不仅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的后续健康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 及时介入,有效沟通:村居法律顾问在接到劳动纠纷的法律咨询后,应迅速介入,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安抚情绪,为后续的调解和诉讼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