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胜于雄辩
冯某某于2023年7月在舞蹈培训机构报名了价值5000余元的课程(包含四十八个课时,使用期限为一年半,其中半年使用期限商家主张属促销附赠)。冯某某认为该课程截止咨询之日尚有半年才期满,且尚有20余次课程未使用,但该培训机构却突然解散了日常沟通使用的微信群,撤出了经营场所,负责人则向包括咨询人在内的一众消费者声称可以到另一培训机构继续消费未使用完的课时。另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向冯某某称其购买的课程消费有效期限届满,剩余半年属促销附赠的使用期限,在该期限内即使有尚未消费的课时也不支持退费。冯某某认为自己有权要求退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社区法律顾问寻求法律咨询帮助。
咨询人咨询的事项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首先,由于涉案的舞蹈培训服务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因此咨询人与培训机构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其次,关于合同的期限,咨询人所购买的标的系48个课时的舞蹈培训服务,使用期限属于咨询人使用该培训服务的期限,无论其中半年期限是否如培训机构所称属于附赠,因培训机构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咨询人对此已经受领的,该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期限即确定为一年半,截至冯某某咨询之日,合同期限尚有半年才届满。故在此期间,咨询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培训课程课时、接受舞蹈培训服务,而主张退费属于咨询人在无法继续享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培训机构显然不能以“附赠期限”的说法排除咨询者对该权利的行使。再者,咨询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舞蹈培训服务的,应当认为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因此,咨询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退回预付款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值班律师根据冯某某的描述及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开渠道检索的信息分析认为:一、尽管冯某某与培训机构之间并未就舞蹈培训服务签署书面的合同文件,但从实际的履约情况可以确认双方就舞蹈培训服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二、该培训机构采取“先付款后消费”的方式收取费用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若该培训机构确系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冯某某有权要求退费并主张利息等合理费用;三、双方合同法律关系未届有效期,咨询人的退费请求权可行使,培训机构以目前处于附赠期限为由拒不退费的主张无法成立。因此,针对冯某某提出的退费主张,值班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引导冯某某整理案情时间节点、收集证据材料准备起诉并告知其不仅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尝试向该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或者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介入调解的方式寻求解决。
培训机构、健身房、美容院、洗车店等服务机构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以预收服务费再提供服务,且往往又以充值加送服务的方式吸引顾客,很多消费者在商家充值越多优惠更多地宣传下一次性支付预付款,但在充值金额尚未消费完前店铺已经是人走楼空,此类商家跑路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消费者预付款也基本打水漂,难以追偿。鉴于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服务时,首先,要选择有资质的商家;其次,一定要保留支付预付款的收款收据,且商家承诺的服务一定有证据证明,尽可能地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最后,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理性消费。
一旦,消费者发生与本案相同的服务合同纠纷,可以以支付预付款的转账凭证及收据、服务合同、与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服务机构退还尚未使用的服务所对应的预付款并要求服务机构承担该部分预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