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咨询
案情简介:
陈某驾驶小轿车与某网约车司机黄某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陈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网约车司机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对两车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付。现黄某主张其驾驶的小轿车为向某租赁公司租赁并运营的网约车,在车辆送往维修期间,黄某无法使用该汽车进行营运,给黄某造成的停运损失,应由陈某负责,并起诉至法院。陈某咨询某保险公司,被告知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赔范围,陈某应自行负责赔付。陈某特此询问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就黄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进行赔付、其主张的赔付金额是否合理、应当如何应诉等问题寻求法律咨询帮助。
案例评析: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陈某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陈某需要赔付对方因发生该交通事故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综观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商业保险条款已将免责事项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作出醒目标识,对责任免除的概念、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说明,并通过电子网页的形式在投保过程中向投保人进行了展示,强制投保人在确认投保前先行阅读,陈某确认系本人进行了投保流程操作,故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需对网约车停运损失进行赔付。但对于黄某所主张的营运损失,其主张的赔付标准过高,首先,该赔付金额并没有扣除其租车、电费等运营成本;其次,其提供的营业流水显示每月收入8000元,对于每月出车天数没有明确显示,以此主张每日收入400元并无依据;最后,在车辆维修期间,黄某并没有实际停运,也即黄某并未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实际遭受停运损失,要求陈某赔付缺乏事实依据。
服务结果:
结合案情分析,值班律师建议:一、根据律师办案经验以及法院此前的类案判决,一般来说网约车司机主张停运损失基本都会得到支持;二,黄某主张的赔付金额过高,且并没有实际发生,但由于目前案件尚在法院组织调解期间,而陈某主观上愿意适当赔付、协商解决本案,建议可以要求黄某提供每月出车的实际天数证明、租车合同等,且应将赔付金额扣除车辆租金、电费等等成本后再进行赔付;三、类案判决中,赔付标准大约为每日200-250元,可参考此标准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应积极应诉,可提交录音作为证据,用于抗辩黄某主张的赔付标准过高,且停运损失并没有实际产生,不应全部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及建议: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网约车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赔付成为常见问题。对此,法院已有较多类案判决,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判决意见基本一致,一般可在诉前通过调解方式协商解决,避免产生诉讼费、差旅费等不必要的成本,但是,进行调解时应当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1、注意查阅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是否有相应的免责条款,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出具投保单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生效,相应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2、对于网约车司机主张的赔付标准,应审查是否有相应的依据,包括网约车的运营许可、每月运营流水等,主张的赔付金额应扣除相关的成本,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租车合同,并根据油车、电车的种类不同核算其成本。
3、对于网约车司机主张的停运损失赔付,还应考察其是否已经实际产生,包括其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维修证明用于证明停运天数,其证明文件是否由已经加盖公章,由具有维修资质的主体出具等。就本案而言,由于网约车司机在维修期间并没有实际停运,停运损失没有实际产生,在庭审中可就此进行抗辩,仅对其代步车的使用成本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