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胜于雄辩
案例介绍:孚道律师协助内资企业化解国际贸易产品质量与货款纠纷。
【案情】
某国内定制灯具出口供应商(以下简称“A公司”)与欧洲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素有交易往来,B公司收到A公司一批货物安装使用六个月后,发函提出因A公司生产供应的灯具质量存在瑕疵导致使用过程中灯具变色的问题,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重新交付新货物以及拒付其他批不相关货物的货款(以此抵扣损失赔偿金)。双方在协商过程中,A公司已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免费提供了一批灯具给B公司更换,并以低于成本价出售了一批灯具给B公司,但A公司认为B公司已认可该灯具的生产材料,以及认为B公司在极端环境下使用灯具才导致变色影响亮度,不认为是质量瑕疵,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委托本所律师研究案情,指导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并以律师函形式向B公司表达A公司的正当诉求以及提出争议解决方案。
【案件难点】
1、如何证明B公司所诉灯具变色的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
【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本所律师在指导委托人A公司整理相关证据,提取客观事实,对有利点与风险点进行分析,明确A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与意愿后,协助A公司确定诉求以及解决本次纠纷的初步方案。本所律师在起草致B公司的律师函中,提出如下意见:1、A公司在生产灯具前已明确告知B公司其所订购的灯具所才用的生产材料的性能,灯具的各方面指标都是双方试验确认过的,不存在质量问题;2、B公司没有安装使用建议在正常环境下使用灯具,导致灯具出现问题;3、B公司无权拒付与争议灯具不相关的其他批次货物的货款,否则构成违约。
B公司收到本所律师代表A公司出具的律师函后,同意协商处理本次争议,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个合理的结算金额。
【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争议较为复杂,而在国际贸易中,一旦发生产品质量争议,解决争议的时间耗时较长,双方均须承担较大的维权成本,并可能丧失交易机会,因此,在双方均没有很大把握认定产品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撮合双方协商处理争议是减少损失、维护交易稳定的较好方式。
【结语与建议】
无论是对于境内还是境外交易主体,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相对来说,取证是比较不便利的,建议境内的产品供应商在确认订单前,与境外采购方明确产品的各方面的信息,特别是产品规格、参数、性能以及生产时暂无法预见的情况,以尽量降低产品供应商的违约风险,也能保障采购方的知情权及自由交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