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胜于雄辩
案例介绍:孚道律师代理海上货运代理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
【案情】
欧洲某采购商B公司向中国境内某出口家电供应商A公司采购冰箱、洗衣机、烟机等家电,A公司与货运代理公司C建立代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由于C公司未按照A公司的指示,擅自提前在目的港放货,而B公司却未依约支付货款,导致A公司迟迟未能收到货款,A公司认为C公司与B公司串通,违反各方的约定放货,若B公司经催告后仍拒付货款,A公司所受的货款损失应由C公司负责赔偿。
A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分析案情,评估诉讼风险以及提供诉讼解决方案。
【案件难点】
1、货运代理公司C是否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2、A公司的货物损失如何确定?
【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本所律师从A公司提供的其与B公司业务人员、C公司业务人员之间的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和贸易单据中,整理出三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分析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实际履行之间的差异,找出争议焦点,帮助A公司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的有利与不利之处,最终确定以货值为基础向C公司追讨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往往是货运代理公司掌握了交易的主导权,相关合同条款是货运代理公司预设的交易条件,托运人对于交易条件的修改谈判能力较弱。建议托运人结合货运所涉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实际需要,提前与货运代理公司沟通,确定货运代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在达成明确一致意见后才决定缔结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并在履约过程中,保留沟通的记录,检查发货、货到、放货、收款每个交易节点是否在预期的范围之内以及是否在各方约定权利义务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