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孚道律师 肖静、陈炫臻
日前,山东、江西、湖南、四川等多地相继出现以袭警罪被刑事拘留的报道,各地的“袭警罪第一案”相继出炉。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维护国家、社会秩序、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对于严重袭警行为理应纳入刑法规制,那么此前为什么没有袭警罪呢?
一、基于社会发展与新形势增设的袭警罪
事实上,此前也有针对袭警行为的入刑的规定,只是将袭警行为认定为严重妨害公务行为的其中一种,严重的袭警的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定罪处罚。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使得增设袭警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提到:“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此后,去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修改;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为袭警罪。
二、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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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严重袭警行为的入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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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修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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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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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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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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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三十一、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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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为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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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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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安全工作的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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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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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范围是包括了袭警罪的,而且两罪同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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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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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等手段;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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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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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已较为详尽的对暴力袭击的方式、内容、程度、重罪与轻罪的适用、从重处罚与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情形以及非工作时间、非执行职务期间被袭击的认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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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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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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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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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有法定刑的升格条件,袭警罪的处罚程度比妨害公务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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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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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对比不难看出,袭警罪虽然从原来的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单设为罪,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关联的,所以在对特定案件入罪时还需综合分析涉及行为的轻重以及行为犯罪指向的对象。
三、延伸:被袭击的是辅警和协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一)辅警或者协警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警察”。
协警和辅警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被混淆,许多地方仍没有做实际的区分。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辅警还是协警,都不是人民警察身份。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附件的审议意见第26“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协警法的议案1件(第122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协警属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对其使用和管理是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解决,可不制定专门法律”;《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二)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虽然辅警不能单独从事执法工作,但实际上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概念、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即辅警是可以协助正式民警履行相应职务的,具有部分的执行职务的权力。因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虽不构成袭警罪,但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在此前实务中的认定也是如此:
刑事贾彪妨害公务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227号,2016年10月09日),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关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规定(以下简称‘袭警’从重处罚条款),应严格遵照‘人民警察’字面本身所具有的含义,而不能随意作扩张解释。《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指的是具有编制的警务人员,辅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警察’。据此,本案中贾彪骑摩托车撞伤辅警王佳佳的行为,不符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规定。被告人贾彪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总结
袭警罪的单设以及其更重的刑罚程度,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袭警的违法成本,确实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履职过程的人身安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对诸多严重袭警的行为进行了明确。但袭警罪从概念来看仍属于行为犯,一般袭击行为与法定刑升格条件所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对明确的划分标准,而且袭警行为与其他袭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妨害公务罪是否同样需要调整法定刑等问题,还有待实践中发现和后续立法进行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