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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 | 三八特辑——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收买与拐卖是否该同罪同罚?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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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陈炫臻、钟育真

近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持续发酵,引发人们的关注与热议。该女子被当做商品历经三次非法拐卖后,最终流落江苏丰县并生育了八孩。在人们纷纷指责人贩子恶劣行径的同时,对该女子所谓的“丈夫”董某也是骂声一片。人身的买卖涉及供方与需方,没有买就没有卖,从这一层面来看,买卖双方缺一不可,双方恶性并无二致。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将妇女、儿童物化当成商品进行交易,其对应的人身权利自然得不到保证,所以在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往往会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也即,无论从主观恶意还是衍生的违法犯罪而言,买方和卖方对于收买与拐卖行为的危害结果应承担同等的责任。

然而,收买与拐卖既不同罪亦不同罚。

一、罪名定义不同
从罪名的表现形式看,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则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量刑处罚不同

基于罪名的不同,收买与拐卖的量刑也有所差异,收买的量刑要比拐卖轻很多。

1、如仅对收买与拐卖的行为进行独立评价,收买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对于仅存在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法定起刑点为5年。而根据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仅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最高刑才3年。

2、对于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量刑规则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存在奸淫被拐卖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规定将拐卖妇女、儿童所滋生的犯罪行为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一并量刑,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单独评价。

【案例】
被告人陈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六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拐卖妇女过程中,陈某对被害人实施拘禁、殴打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元予以追缴。

而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有不同的量刑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同时存在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进行处罚。

【案例】

被告人王某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年6月,王某以1万元从张某、武某处将被害人杨某收买回家。为防止杨某逃跑,王某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期间,王某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王某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三、实务争议:收买妇女、儿童罪中将该数个犯罪行为单独评价,数罪并罚,是否能做到对于犯罪行为完整的评价,同时实质上衡平收买与拐卖在量刑处罚上的差距?

对于买卖行为的评价,学界历来有争议。

不少学者认为没有买就没有卖,打击拐卖的重点在于遏制买。而根据现行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倒卖文物的,基本刑都到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刑却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抛开对珍稀物种的保护价值不谈,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或许还没有鹦鹉珍贵。与其说是打击犯罪的倾向、保护的对象不同,不如说是责任承担方面,对于买方而言,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远小于卖方,确实存在罪责刑失衡的情况,所以学者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

对此,有反对的意见认为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刑法》第241条第1款本身,片面地评价成一个轻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往往会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等其他犯罪行为,结合第241条的全部条款进行数罪并罚后则可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另外,考虑到收买方是有占有需求的一方,规定特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有利于被拐妇女、儿童被收买后的人身保障,也可以减少被拐妇女儿童回家的阻力,刑罚越严苛遭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弹和阻力可能会更大,反而不利于保障被拐妇女儿童的权利。此种观点主张目前打击拐卖的重点在于加强执法,而非修改立法。

四、同罪同罚的认定更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与发展趋势

前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还是更倾向于认同第一种观点。

1、我们不该只是旁观那些远方的沉默与啜泣。

在司法实务中,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但是丢失一个孩子对其原生家庭造成的打击和伤害却无从弥补,对于那些奔走多年、财散家离的被害家庭,收买方的轻身而退,确实存在一定的罪刑失衡。

2、绝对禁止的“观念之罪”,不存在情有可原。

买卖人口行为的背后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是为现代文明法治社会所禁止的,之所以强调人身买卖的绝对禁止是因为笔者在检索的公开案例中总能看到许多“不得已”,许多“与其……不如”。在这些案例中,有因不想养小孩而转卖给亲戚的,有想找个好人家送走小孩的,也有买媳妇后不虐待不拘禁不阻止媳妇回家的。或许在收买方看来是“不得不出此下策”、“你情我愿”,实际上这种行为已被社会制度、观念和道德所摒弃。为铲除买方市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1991年已被定为犯罪,国务院2021年9月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其中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计划达11项,关于保障儿童权益的计划达13项,此两项计划的数量在全部的计划中排名前列。距离“拐卖人口罪”被写入刑法的1979年已经过去40余年了,我们还是能看到丰县小花梅背后的层层阴影,何时方休?

总结:同罪同罚不仅会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起到震慑及遏制作用,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法治意识的形成、文化氛围的改良都有裨益。在期待立法上有所完善的同时,政府的社会治理也应更加关注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以及深化教育理念的更新,才有可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拐卖人口的暗流涌动。

本文仅作为对现行法规的一些简单探讨,还有对未来的一些希冀。

【法条链接】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到2030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围绕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家庭建设、环境、法律8个领域,妇女纲要提出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到2030年,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围绕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7个领域,儿童纲要提出70项主要目标和89项策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