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对于游术公司就《谭谈交通》著作权使用权发起维权一事,有很多网友认为,哪怕认为游术公司的权利具有合法来源并拥有合法诉权,但《谭谈交通》属于公益普法类的电视节目,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因涉嫌侵权就全网下架是否不利于社会普法宣传工作的推行?是否有法律规定可以使相关行为人免责?本期笔者将对该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此次事件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一起普通的著作权维权案件,之所以会引起热议,可能是因为谭Sir所主持的《谭谈交通》深得人心,这正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从当前的网络舆论氛围来看,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谭谈交通》作为一档公益普法类节目,如果受限于著作权保护问题而无法广为流传,不免略显可惜。但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该节目也是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在权利人的权利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该节目涉及公益宣传且社会反响热烈、评价程度高就认为应该放宽公众对使用该作品的限制,进而允许在网络上对该节目肆意进行转发或者二次创作,这显然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违背,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也无法得到保护。
又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既然是公益普法节目,是否可以认为该节目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是否有可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在不涉及侵权的情况下允许《谭谈交通》的相关视频继续由公众在网络上传播?该观点其实可能涉及《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从该法条的规定来看,如果《谭谈交通》能够被认定为上述所列举情况中的一种,则公众对于该节目的使用行为,在不经权利人许可且不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一般不认为构成侵权。但从此次事件的特性来看,似乎并不能匹配到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情况。
退一步讲,硬是要匹配到法条里面规定的情形的话,与被控侵权行为最接近的应该是该法条所列举的第九项了,该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表演权是指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若可以认为相关行为人在网络上免费公开传播《谭谈交通》的行为亦属于表演行为,在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不会影响《谭谈交通》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相关行为人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那么,是否就此可以认定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而不构成侵权了呢?笔者认为,认定的关键就在于相关的行为人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
在当前自媒体盛行的时代,决定自媒体经济效益的,无疑是发布内容的热度以及流量,自媒体用户发布的内容热度越高,带动的流量越多,其帐号的商业价值自然也水涨船高,大多数的自媒体用户,如果不是为了帐号热度及流量带来的商业合作机会,甚少会花大量的时间和心思去经营。因此很多自媒体用户上传、转发、二次创作《谭谈交通》的相关视频,其根本目的是否真的为了公益普法弘扬正能量?还是一边为了弘扬正能量,一边考虑着如何提升帐号的商业价值从而实现经济效益?这个主观目的实际上是十分难说明或者证明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则难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哪怕是谭Sir本人使用该作品,也不一定可以完全与其使用行为背后为其社交帐号增加热度及流量所带来的影响力和潜在的经济效益撇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