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来源:孚道律师 赖建凌
今年夏季气温屡破记录,各地频发因高温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为保障合法用工,企业应当了解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与此直接相关的便是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高温津贴的有关规定源自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具体条件是: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按照规定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判定调整本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在2021年6月1日前按每月150元计算,2021年6月1日后按每月300元计算。
对于高温津贴,可能不少企业存在认识误区,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在每年6月至10月,只要某月存在一天超过33℃(含33℃)即需要支付整月高温津贴,而非按天计算;此外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且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若企业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后续将如何补发呢?实务上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时参照中山第一人民法院的(2021)粤2071民初7134号案件“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就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关于仲裁一年前的高温津贴请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即,实践中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发放津贴的,劳动者若申请劳动仲裁,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年的高温津贴;第二,若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若员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要求用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届时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补发两年高温津贴。
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做好以下措施:第一、按照规定未能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需在每年6月至10月间,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第二、确已采取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应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检查或举证,如挑选员工代表,逐日在气温记录表签字确认本日温度(注意需为33℃以下,不含33℃),或有空调等降温设施的,录制视频记录使用情况。重视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下的坚守最好的关怀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