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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浅谈“特许加盟”的那些事儿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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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泳仪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商业加盟模式以其品牌、广告、管理、营销等优势已然成为目前众多创业者的选择。以奶茶为例,作为时下年轻人日常的“快乐源泉”,奶茶行业的迅猛扩张多以品牌加盟方式经营,在去年热播的普法宣传剧《底线》中也有关于“奶茶加盟”的案例。这种餐饮加盟实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的范围除了餐饮,还涉及多个行业,例如酒店连锁、房产中介、物流运输、汽车租赁等等。商业特许经营涉及众多行业范畴,本文就来聊聊“特许加盟”的那些事儿,希望能为有意选择加盟的创业者排雷避坑。

一、特许加盟是什么?

特许加盟,又称特许经营,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常见商业模式,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简单来说,特许人通过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授权被特许人使用,俗称加盟。一方面特许人以较低的成本达到迅速扩张品牌的目的,另一方面被特许人借助经营资源较快完成利润目标。

二、特许加盟之前,如何排雷避坑?

(一)认准特许人的身份

由于特许人所掌握的核心要素是特许经营的资源,特许人具有优于被许可人的缔约优势地位,因此对特许人的身份有法定要求。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特许人只能是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等),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从立法目的来看,该规定是旨在保护处于缔约合同劣势地位的被特许人,因为除了企业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难以完成《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备案及信息披露等义务,难以具备完善的特许经营体系及资源等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主要情形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人并非企业。因此,笔者提醒有加盟意向的被特许人需要注意签约主体的适格问题,避免合同违反《条例》而被判定无效。

(二)利用大数据了解特许加盟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操作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查询企业备案信息。若企业通过备案,则可查询到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商标专利、经营资源权属证明、加盟店的信息等,如果查询不到企业信息,则说明该企业未完善备案。笔者建议有加盟意向的被特许人通过商务部的网站平台了解特许人的特许经营状态,以便判断该企业的市场经营成熟度和开展特许经营的情况,为其商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三、对被特许人的“特殊保护”

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条例》着重对被特许人进行“特殊保护”,主要表现为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俗称“冷静期”)。

(一)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资源的合法证明、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特许人涉及的诉讼或仲裁信息等。其目的是解决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致损害被特许人的权益。 

(二)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俗称“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在特许经营交易地位中较为弱势的被特许人。但是这项权利也有一定限制,不能随意使用,一般法院会审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如果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没有利用经营资源的,在相对合理时间内(一般7-10天)被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相反,被特许人会丧失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品牌的价值源于其经营资源的排他性优势,这也是被特许人选择该品牌加盟经营的核心要素。作为加盟模式中的特许人,是唯一掌握品牌的真实信息的主体,而被特许人对品牌信息的获取途径是有限的。为了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商业欺诈,保证被特许人作出准确的商业投资判断,笔者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被特许人和广大创业者提供法律支持,从而在加盟项目过程中作出合法、准确的投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