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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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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王宇果、肖静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男方林某与女方罗某处于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林某陆续代女友支付购物款累计30200元,为女友充值手机话费累计1000元,平时累计向女友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220000元,其中一次性转账为2021年5月3日20000元、2021年8月5日40000元、2021年12月10日80000元、2022年4月8日3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为170000元;另外转账6次520元、转账3次666元、转账2次1314元,上述金额合计7746元。其余的零星转账均为几百元、一千元不等。后来,罗某以双方不合适步入婚姻为由提出了分手。

林某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认为其在恋爱期间对罗某的所有支付、代付、转账等均属于其对罗某的借款,要求罗某返还全部借款共计251200元,并提供了相关支付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罗某答辩称,在双方恋爱期间,罗某也曾为双方的日常生活以及在林某身上产生过开支,并且前述林某主张的借款金额,均系林某在追求罗某及双方恋爱期间对罗某的赠与,并非借款。罗某没有以口头、电话、微信、书面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林某表示过要借款,且双方既未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也无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另外,林某在转账时也未备注转款性质为借款,且多次向罗某转账520元、666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故应认定该转账的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罗某提供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自己也曾为双方的日常生活以及在林某身上产生过开支的转账和支付记录。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林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罗某)抗辩双方系赠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有约定以佐证借贷事实,双方又均确认转款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被告提供的微信有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多次提到愿意为被告付出,故原告应就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双方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因此,2021年5月3日20000元、2021年8月5日40000元、2021年12月10日80000元、2022年4月8日30000元属于大额转账,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范畴,该4笔款项合计17万元应认定为原告基于维系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经分手,故被告应予以返还。含有“520”、“666”、“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及其他零星转款,结合转款时的聊天记录,可认定该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及日常消费支出,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及双方的共同消费,同时,考虑到双方确曾同居生活,被告恋爱期间亦有支出,故上述款项被告无须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1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仅凭转账凭证而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系借款,则大多被认定为是因为追求对方及恋爱期间的赠与,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取决于转款金额的大小,看其是否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范畴。“520”、“1314”等带有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的数字转账,则被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赠与,一般不应返还。

除此之外,也有特殊的情形,例如,男方为缔结婚约而给付女方的彩礼(包括现金货币、房产、车辆、金器等),若符合以下情形,是可以要求女方进行退还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虽说遇到“真爱”不容易,但是在面对恋人的大额钱物要求的时候,还是应当保持理性,切勿“恋爱脑”上头,以致情财皆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