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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浅析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二)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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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泳仪


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除了小编上期提示过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风险外,还有不容忽视的刑事法律风险。我们继续上一期的案例讨论,希望借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手中的信用卡,切勿外借他人,否则可能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案例一】

2022年初,小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小陈借钱,小陈没有现金出借,便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小唐使用。该信用卡最后一次还款日为2022年4月29日,截至2022年7月2日,该卡欠本息共计约160000元,(其中本金130000元,利息等费用300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持卡人小陈和使用人小唐认同上述欠款金额但拒不还款。随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将小陈、小唐起诉至人民法院,最终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小陈、小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二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可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售后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陈申办信用卡后,明知出借信用卡供他人使用可能造成他人恶意透支逾期不还的情形,仍违法出借给小唐使用;而小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六种情形中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小陈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小陈明知小唐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出借给小唐使用赚取好处费。小陈出借给小唐的信用卡共计接收资金人民币两百多万元,其中银行流水涉及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达八万多元。经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判决小陈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惩处刑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小陈明知小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信用卡帮助小唐进行支付结算,小陈所出借的信用卡共计接收资金人民币两百多万元,其中银行流水涉及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达八万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


【律师提醒】

在信息网络社会,每个人都应当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个人征信,严重的话则会构成刑事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