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来源:孚道律师 钟育真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及文化观念的转变,婚恋观念及模式趋于多元化、个性化,再婚重组家庭也日益增多,因此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尤其是继承问题,逐渐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大热点问题。众所周知,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基于与父母/养父母之间存在的自然血亲关系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对父母/养父母之遗产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那么继子女(即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能否基于与继父母之间存在的姻亲关系而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
案例1
【案情简述】
原告荆某的母亲与被告梁某的父亲梁某1结婚,原告随其母及梁某1共同生活,由梁某1抚养,原告一直称呼梁某1为爸爸,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2017年2月,梁某1与原告母亲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由梁某1抚养原告至初中毕业。原告母亲与梁某1离婚后,梁某1向原告母亲发微信,请求抚养原告到成年,原告之母也同意。从离婚之日三方一直共同生活,原告也一直由梁某1抚养照看。2022年10月28日,梁某1去世,原告为梁某1捧遗像发丧。梁某1去世后,遗留下一处房屋未予分割,原告多次与被告梁某协商,要求依法继承梁某1遗产,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梁某1与原告之母登记结婚时,原告尚未成年,一直跟随其母与梁某1共同生活。梁某1在与原告母亲离婚后,仍愿意负担原告的部分生活费用,能够证明梁某1对原告进行了部分生活上的照料,原告与梁某1形成了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有权继承梁某1的遗产。考虑原告之母与被继承人梁某1再婚时间较短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与梁某1生活时间较短,而被告系梁某1唯一婚生子女,且与梁某1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分配遗产时被告梁某可以适当多分。
案例2
【案情简述】
余某妹与陈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结婚时,余某妹与前夫所生育之子曾某1、曾某2(13岁)均未成年。婚后,曾某1、曾某2未随余某妹和陈某共同生活。2022年1月11日,陈某因煤气爆炸烧伤到医院进行抢救,次日治疗无效死亡。曾某1、曾某2认为余某妹带着尚未成年的曾某1、曾某2与陈某登记结婚并承担了曾某1、曾某2的生活学习开支,从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即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曾某1、曾某2生前也对陈某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逢年过节都赶回来陪陈某度过,尽量给陈某关心、关爱,因此其应是陈某的继承人,依法应继承一定份额的遗产。
【裁判观点】
曾某1、曾某2是否系陈某的继承人,关键在于陈某与曾某1、曾某2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陈某与余某妹登记结婚时,曾某1、曾某2虽未成年,但曾某1、曾某2与陈某、余某妹并未共同生活,曾某1、曾某2亦无证据证明陈某对其两人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或对其两人进行了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故曾某1、曾某2主张其两人系陈某的继承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规定,仅有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对于如何判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笔者经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继子女是否成年、是否有提供必要的经济扶持和精神关怀、扶养期间长短、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主观意愿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实际形成了扶养关系。
那么在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曾形成过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仍有继承权呢?大多数人可能会认为继父母双方已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视为解除,继子女当然不再享有继承权。其实不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状况并不必然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对于继子女是否仍继续享有继承权的认定还是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双方是否形成或维持扶养关系为标准。如继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也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认定继父母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双方继父母子女关系视为解除,继子女也不再享有继承权。但如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约定继子女由继父母继续抚养,或虽未约定,但双方仍保留事实抚养关系,也即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并继续由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或继续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则应认定双方继续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继子女仍享有继承权(如案例1)。
另需补充的是,《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也包括继子女赡养继父母,双方形成赡养扶助关系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使继子女从未接受过其继父母的抚养,但是对继父母进行了较为长期稳定的赡养扶助,那么双方亦形成扶养关系,该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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