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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歌手在演唱会上假唱,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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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政弘、黎璇

近日,知名乐队五月天被指在演唱会上假唱,引爆全网。2023年11月30日,B站UP主“麦田农夫”发布视频称,经其通过专业软件鉴定,对其粉丝投稿的五月天11月16日上海演唱会12首歌曲音频中,鉴定近半数为假唱。笔者认为该结论为UP主单方面的判断,具体应以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调查结果为准。2023年12月4日,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已展开调查,“五月天”上海演唱会的原始视频、音频已提交,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将对提供的音视频内容进行科学的测评分析,并公布调查结果,究竟是“错付了”,还是“误会了”,调查结果出来自然会有定论,我们拭目以待。

官方调查结果出具之前,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法律法规中对“假唱”的定义。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行为是如何监管呢?

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规定:“(十二)......,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十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作为观众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演艺人员一旦在演唱会上假唱,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关系众多,包括演出方与主办方之间,消费者与主办方之间,消费者与演出方之间等,多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民事责任。

对营业性演出来说,假唱是对观众的欺骗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因此,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除上述民事责任外,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还可能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将引发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说法

从观众消费者角度而言,消费者要有独立判断能力,并关注官方发布的通知,以官方发布的调查结果为准,切莫被舆论裹挟,从而成为“网暴”、“造谣者”的工具。若官方调查结果认定演艺人员属于假唱,必定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消费者还应增强维权意识,合理合法地维权。

从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角度而言,演艺人员一方面需要增强职业道德,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参与不支持假唱行为,保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并不断精进演唱水平,为观众消费者提供更真实的演出体验;另一方面,演艺人员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到假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良后果,从而自觉抵制假唱行为。若演艺人员只想着自身利益、眼前利益,故意混淆视听、以次充好,甚至滥竽充数,终将伤害观众的热情、透支市场信任。

从市场监管角度而言,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演出市场和文艺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唱行为,对违法演员和举办单位进行处罚和惩戒;建立演出行业的诚信机制,与时俱进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演出行业的门槛和从业要求,减少甚至是杜绝假唱行为的发生,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十一点、第十二点;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十四点。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