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恶意造谣诽谤,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来源:孚道律师 李杨
近日,知名艺人许某、王某因被恶意造谣诽谤紧急报警的新闻冲上热搜,其经纪公司随后也发表声明,称该造谣诽谤行为严重侵犯了艺人的名誉权,公司表示将严肃追究发布、散播诽谤言论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恶意造谣诽谤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恶意造谣诽谤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情节、后果不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等公民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关乎公民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作为人格尊严权利之一的名誉权则关乎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和社会评价。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如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发布涉及他人隐私信息或图片、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等,这类行为借助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往往给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网络上所披露的艺人许某、王某的私生活及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属于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或者如果被证实系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的虚构内容,无疑对艺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行为人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即只有被害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都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即使被害人不控告或无法控告,司法机关也应当主动介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行为人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当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网络上侵权行为人对艺人许某、王某的侵权行为已侵犯许某、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恶意造谣诽谤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尊重他人的人格,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网民应有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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