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状态下公司法律行为效力的分析
来源:孚道律师 邓景文
【案例】
深圳蓝天服装公司于2002年2月8日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2002年9月3日,赵某斌与蓝天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斌向蓝天公司购买深圳市蛇口住宅(深房地字第XXXXXX),并于同日支付全部购房款15万元,赵某斌应自行负责办理涉诉房产所需的一切手续。蓝天公司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收取了全部房款并将涉诉房产交付给赵某斌(赵某斌已在使用),但是房屋一直未能过户登记在赵某斌名下。为此,赵某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蓝天公司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赵某斌名下。
蓝天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但未注销的情况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赵某斌与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的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接受行政处罚的一种,并不是公司的“大结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解散,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程序,清算完成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但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仍然有许多必要步骤需要完成。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之规定,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以完成清算、注销登记为终止,在终止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蓝天公司在其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的情况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涉案的适格主体。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的公司状态下,公司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受到严重限制,与清算无关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吊销但未注销状态下的公司仍然存续,但公司行为受到《公司法》的严格限制。如前文所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公司清算期间不可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否则会被登记机关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公司作出与清算无关的行为必然是违法《公司法》规定的,但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但确实存在部分裁判文书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行为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详见(2022)粤01民终15113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认为认可公司与清算无关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存在善意第三人(详见本案案例(2018)粤03民终16376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作出与清算无关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前)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是否属于对清算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法定限制,进而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尚存在争议和不同理解,但法律规定清算法人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活动,立法目的即在于防止出现隐匿、转移、擅自分配剩余财产等妨碍清算及损害法人债权人、法人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将前述规定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由则在于因尚无完善的企业法人解散公示机制,如将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将损害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由此可知,交易安全保护的对象亦应限于不知或不应知法人解散清算情形的善意相对人。而按赵某斌的本案二审自认,其系与来深处理蓝天公司“清盘”事宜的红都公司员工协商沟通而签约购买涉案房屋,与红都公司该员工亦为相识的旧同事,按一般生活经验,赵某斌当时即已知或至少应知蓝天公司已出现法定清算情形,故其并非法律上应予特别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据此,即使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前)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当然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关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的指引,在交易相对人已知或应知法人清算情形的情况下,为防止前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目的落空,仍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蓝天公司与赵某斌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敬斌依据该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主张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并请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驳回其本案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根据两审法院的判决,赵某斌与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应依法完成清算,再处置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程序一般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因此,为避免有关法律行为被认定为与清算程序无关而导致无效,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建议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直至所有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再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法律依据摘录】
《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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