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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谈涉税犯罪的新司法解释------宽严相济,护航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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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李泳仪、肖静

面对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税收征管犯罪的形式、适用标准等变化,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4年3月20日施行。《解释》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做到宽严有别、罚当其罪。

《解释》如何“严”?

(一)明确虚假纳税的法定情形和各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采用“列举式+兜底式”对涉税犯罪的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针对常见虚假计税进行的逃税案件,对“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的涉税犯罪行为列举了多种具体情形和以其他情形作为兜底;同时《解释》规定,纳税人逃避纳税税款的定罪量刑标准,逃税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逃税税款达到50万元以上,构成数额巨大,是加重量刑情节处罚的标准。《解释》通过提高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一方面是适应目前经济发展形势,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从而有效遏制逃税行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另一方面是与其他经济犯罪处罚标准相协调,确保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另外,近年来倒卖、虚开、伪造发票等行为屡见不鲜,《解释》也通过明确各类犯罪入罪标准,明确法定刑升格条件。

(二)“未经处理”不代表“不再处理”

虽然《解释》明确了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但是“未经处理”不代表“不再处理”,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三)紧贴新形势,为新型犯罪手段提供法律支撑

《解释》针对近年文娱界屡次发生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确定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欺骗、隐瞒手段,为司法机关往后办理有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情况,《解释》列举“假报出口”的八种情形,以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量刑情节,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另一亮点是,《解释》新增了对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如何“宽”?

(一)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从宽处理

《解释》明确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解释》对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节点作了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前,纳税人完成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全部履行税务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解释》也明确了逃税行为行政处理前置原则,即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鼓励及时补缴,挽损止损,合规整改,从宽处罚

《解释》规定,针对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以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敦促税务机关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解释》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三个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中的合理内容,根据新形势发展,制定《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统一涉税犯罪定罪量刑的裁判尺度,宽严相济,划定“红线”、设置“禁区”,依法严惩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鼓励经营主体自觉履行合法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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