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在微信群内谩骂他人,可能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
【背景案例】
黄某和陈某为同一小区业主,黄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在小区微信群内就小区公共区域建设询问意见,陈某对黄某提出的小区公共区域建设方案发表不同意的意见,黄某将陈某踢出微信群,陈某在其他邻居的帮助下重新进入微信群,并以不文明和人身攻击性言语对黄某进行谩骂,指责黄某作为小区业委会成员不干实事,不听取业主意见。黄某不服,再次将陈某踢出微信群,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陈某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客观上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除了要符合以上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以上案例中,陈某与黄某因小区建设产生纠纷,陈某对黄某进行谩骂,将具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言论发送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此类言论确易让小区公众对黄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退一步说,即使作为业委会成员的黄某对小区公共事务处置不当,陈某亦应另寻合法途径解决,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纠正小区业委会的不当行为。陈某直接将不当言论发送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内,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与黄某名誉受损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名誉权侵权。黄某有权要求陈某赔礼道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本身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秉承和睦、友好、文明、和谐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避免激化矛盾,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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