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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敲黑板!您需要知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的那些知识点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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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郭子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效衔接又与时俱进,针对现今的市场经营及消费模式在《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对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有力回应。笔者归纳了《条例》中部分值得消费者以及经营者重点关注的规定,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在日常生活中理解并运用《条例》的内容。

一、明确经营者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也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该规定解决了实务中常见的经营者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免费的为由拒绝承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的争议现象,明确了对经营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标准。

二、明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负有救助义务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民法典》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具体为:1.经营场所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2.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威胁时经营者有及时救助的义务。

三、禁止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价格歧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该规定针对实务中部分经营者存在“同人不同价”的作出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四、针对新兴的“自动续费”服务中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目前许多网络服务产品如平台会员等大多为消费者提供自动续费服务,但经营者提供该类自动续费服务时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为其开通自动续费、自动展期服务。

五、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带货”的经营模式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该规定具体明确了采用“网络直播带货”这一销售模式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甚至比传统销售模式应承担更加严格的义务,以此来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明确经营者承担退款义务时退款金额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实务中常见经营者开具发票的金额低于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而经营者退款时主张以发票金额确定退款金额的情形,该规定明确消费者只要提供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发票票面金额的证据即可要求经营者按照此前实际支付的金额退款。

七、明确了预付款销售模式中经营者的几项义务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该规定明确经营者采用预付款模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订立书面合同;2.不得随意加价;3.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且可能导致不能如约交付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4.经营者停业或迁址时对消费者负有提前告知义务以及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的义务(如健身房、美容美发店等会员充值模式的店铺)。

笔者观点:

《条例》中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不应仅得到经营者的关注,作为消费者更应清楚经营者的义务内容,因为经营者一旦履行义务不到位就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了解经营者义务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基础。

《条例》的发布是根据我国市场经营发展对《消法》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得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行的这一管治体系得以构建。《条例》施行后与《消法》配套,有效强化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以及消协等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职责,形成了“法律+条例”并行的规制体系,有利于强化实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