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
【背景案例】
黄某和李某原为夫妻,2016年,因二人所在的城市购房政策收紧,为多买一套住房,黄某和李某商定先“假离婚”,待李某购买一套新住房后再复婚。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登记在黄某名下位于A小区的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B小区的商铺均系夫妻共同财产。次日上午,二人再次签订一份《承诺书》,约定二人离婚是为购入新房产,二人名下财产不作分割。签订《承诺书》的当天下午,黄某和李某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A小区的商品房、位于B小区的商铺均归黄某所有,归李某所有的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2017年,李某办妥购买新住房的手续后,要求复婚,但黄某表示不愿复婚,后李某并将黄某诉至法院,以“假离婚”为由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黄某则认为双方的财产分割应以最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准,不同意重新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当日及前一日,双方均就共同财产不作分割达成一致,前后两天双方签署的文件存在明显矛盾之处。结合国家管控政策出台以及李某新购住房的时间,可以认定两人离婚的真实意图在于规避限购政策,而只有离婚才能达到相关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问题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同意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已解除。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依法无效,应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位于A小区的商品房、位于B小区的商铺以及以夫妻共同存款购入的新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重新予以分割。
【法律解析】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离婚手续包括了双方自愿协商离婚、民政主管部门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离婚的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之一是终止双方的夫妻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所谓“假离婚”一说,只要依法在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真分手。但从上述案例也可以得知,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关系的处分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如有证据能够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进行分配。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假离婚”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初步的处理指导意见:“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虽然该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正式公布施行,但该意见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是一致的,即对“假离婚”情况下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关系的处分两个问题分别予以评价:对于经合法程序离婚的,要求确认离婚无效不予支持;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财产处分协议无效的,法院将支持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
但是,如果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无法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那么财产分割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处理。所以,不论是“假离婚”还是“真分手”,都应当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婚姻自当慎重,离婚更不能儿戏,如自认为是所谓“假离婚”就随意对财产进行分配,将财产全部分割给另一方,最终很有可能会收获“净身出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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