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离婚后,全职妈妈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
来源:孚道律师 黎巧瑜
背景案例
陈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陈,五年后,双方开始逐渐产生矛盾。结婚第八年,两人分居,小陈随妈妈王某生活。分居一年后,陈某认为双方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要求离婚,王某不同意,陈某遂于2019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1年,陈某又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婚后自己负责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某除了上班,对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如果判决离婚,要求陈某给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双方意愿,判决小陈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酌定由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贴5万元。
法律解析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早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有所确立,但需要以书面约定的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前提,而我国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当时这项规定并未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但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家务劳动补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切实保障在家庭中承担更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利。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还对非婚同居关系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虽然该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正式公布施行,但也反映出即使在非婚同居关系下,法律仍会对承担更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更多保护。
尽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规定在不断完善,但现实中仍存在实操困境。比如,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因家务劳动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很少会将家务劳动过程以证据形式保存下来,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则,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者负有较重的证明责任,需要对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人、子女,承担家务等的事实进行举证;又比如,如何认定“承担较多义务”的规则不明,只能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比如,法律未规定补偿数额标准,不同法院确定的数额差距可能较大,对此,一般认为应当综合考量家务劳动的强度、因家务劳动而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受益配偶获得的无形收益(如学历和职位提升)、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及家政服务人员平均工资等予以酌定。
随着家务劳动补偿的司法裁判经验的逐渐积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望未来有关举证规则、裁判方法、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等问题会有更具体的司法指引,对同居关系、家庭劳动等概念也会有完善的法律界定,以便更加公正合理地落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评估家务劳动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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