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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道说法丨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大额资助的性质认定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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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黎璇

【案情简介】

小张与王阿姨系母子关系。三年前,小张准备与女友结婚,想买套新房作为婚房,便让王阿姨为自己提供资助。新房登记在小张名下,王阿姨为儿子购房出资30万元作为首付款和部分装修费用,并一起住进新房里。

后小张想把房子卖掉,但王阿姨不同意。小张找人把房子里的家电家具全部搬走,把王阿姨赶出家门。王阿姨因资助小张买房已花光自己的积蓄,又无其他住处。王阿姨被逼无奈,将小张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资助小张买房的30万元为借款,要求小张偿还。小张抗辩称,母亲给予自己购房的款项系赠与,无需偿还。

【实务观点】

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为成年子女提供的大额资金帮助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大额资金帮助应视为赠与。

从我国社会传统观念以及现实经验来看,由于子女初入社会缺乏经济能力,为改善子女的生活条件,父母为子女购房、买车、经商等提供资助实属常态。基于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特殊的亲缘关系,父母借钱给子女远比父母将资金赠与子女的可能性小,因此推定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大额资金帮助为赠与更符合一般人生活常识。

二、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大额资金帮助应视为“临时性出资”,子女应当偿还。

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提供资金帮助虽是人之常情,但在法律意义上,父母对成年子女已没有抚养义务,更没有为子女出资购房买车的义务,恰好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父母为子女提供的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动因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大额资金帮助通常应属于“临时性出资”,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首先,赠与合同成立需父母子女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需要作出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人需要作出愿意接受其财产的意思表示。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因此,要认定父母为子女提供的资金属赠与时,既要求父母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需要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未达成该等意识表示的情况下,发生争议的,父母否认款项的性质为赠与的,双方之间便无法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其次,子女主张父母提供的资金系赠与的,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当父母已提交转账凭证主张自己向子女提供的资金为借款时,子女抗辩款项系赠与的,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再次,子女主张父母提供的资金系赠与的,其对赠与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子女若主张父母的资金帮助系赠与的,应提供非常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即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能达到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否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认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提供的资金帮助为“临时性出资”符合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资助子女虽为常事,但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成年子女应自立生活。父母并无向成年子女赠与大额资金的法定义务,子女亦不应将父母的出资理所当然地认定为赠与而不归还,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倡导和司法所确认。父母为子女提供资金帮助时虽没有说明资金是借款,但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权利处分行为,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而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所规定的:没有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关系,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已就款项达成明确一致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当然推定父母给予子女的资金帮助为赠与。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认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提供的资金为“临时性出资”,为的是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既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帮扶互助,亦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以免年迈体弱之时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符合我国敬老慈幼的传统美德。

【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常有经济往来,但由于双方之间亲属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不会特别说明来往款项的性质,单纯从转账信息来看也难以辨认是赠与还是借款。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建议父母子女之间在大额资金往来时还是要“明算账”,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留存好借条借据等证据、转账汇款时备注用途,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定分止争。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