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公司网络虚拟账号的保护之路
来源:孚道律师 李泳仪、黎璇
随着互联网的自媒体经济迅速崛起,依靠平台建立的网络虚拟账号(如抖音号、快手号等)通过运营吸粉引流,带来了可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账号已然成为具备一般财产属性的新型财产类型。
由于网络虚拟账号基本是通过个人手机号码注册和绑定登录,一般推定为个人账号,但如果该虚拟账号后续通过企业认证,由企业投资运营,发布企业经营内容的,该虚拟账号的归属就可能发生改变。近年来,随着网络虚拟账号的价值不断升值,围绕账号归属和虚拟财产权利的纠纷也持续递增。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为了公司的宣传推广,拓宽潜在销售渠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使用公司配备的工作手机号码和个人身份证信息注册了一个抖音账号(下称“涉案抖音账号”),并进行企业认证。涉案抖音账号日常运营由公司宣传部负责,账号发布的内容均是围绕公司的产品设计的。
2021年10月,吴某到电信公司将该号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吴某本人,该变更行为未征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2021年12月,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吴某变更为谭某,免除吴某的职务,吴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公司要求吴某配合变更涉案抖音账号的信息并将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交还公司管理,遭到吴某拒绝,吴某主张该账号属于其个人所有。
A公司认为吴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产品宣传和销售,严重损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公司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某停止使用A公司购买的手机号码,将号码变更过户至A公司名下。
二、争议焦点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标的不仅仅是涉案手机号码的归属,实际上关注的是该手机号码所注册的抖音账号以及账号衍生的经济价值。关于涉案的手机号码的归属以及吴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分析如下:
(一)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规则目前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一般情形归注册虚拟财产的手机号码登记人所有,但实践中应结合虚拟财产自身特点、产生方式、管理使用、运营等情况加以判断。涉案的手机号码是A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出资购买且电信费用是A公司缴纳,A公司为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吴某提供手机号码使用。该手机号码是吴某为A公司工作时所使用的,区别于吴某个人的私人号码。另外,吴某在未获得A公司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该手机号码使用权人变更为个人,但该手机号始终是用于A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吴某作为公司员工使用该手机号仅为履行职务。因此应认定该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是A公司。
(二)涉案抖音号在A公司大量投入运营,扩大了公司宣传,拓宽了销售渠道,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涉案手机号码所注册的抖音账号衍生的虚拟财产价值也是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涉案的抖音账号使用吴某的身份号码和A公司所有的手机号码注册,该抖音账号经过企业认证,运营内容与A公司有关,应认定为抖音账号为公司所有。若片面地以注册登记人认定为手机号码、抖音账号的所有权人,忽略了账号注册的目的、运营投入的资金来源、运营宣传内容等,势必会损害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符合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向。因此,涉案的手机号码所注册的抖音账号应属于A公司,吴某在离职后应予以返还。
(三)涉案的手机号码、抖音账号属于A公司的虚拟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应侵占属于A公司的财产,吴某在职期间擅自将公司的工作手机号码过户其名下,直至离职后不予返还,显然违反了其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应负的忠实勤勉义务,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承担侵犯虚拟财产民事责任的方式与一般财产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法院判决吴某停止使用A公司购买的手机号码,将号码变更过户至A公司名下。
三、律师建议
依靠互联网平台实现经济价值的手机号码、抖音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通过培育、运营达到一定的商业价值,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愈发增多,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是当事人各方,特别是虚拟账号经过企业认证的公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未进行事前的明确约定或事后的协商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较少,一般以网络服务平台制定的使用规则为依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推定为账号登记人,同时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账号使用权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账号注册目的、运营情况及收益归属等情况进行判断。
目前大部分的网络平台要求使用手机号码作为账号登记注册、日常登录使用的凭证。如公司运营所需,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其个人手机号码进行网络虚拟账号注册和日常登录运营的,律师建议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企业认证:公司应按照网络平台的的要求,完善企业认证流程,确保所登记的企业信息真实、准确,并且账号的运营内容严格限定于公司业务范围,确保网络虚拟账号在权利外观上体现公司企业作为权利人的特征,这有助于在法律上确立公司对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订立协议明确账号归属:公司应与提供手机号码注册网络虚拟账号的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网络虚拟账号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管理责任、工作交接要求以及工作人员拒不交还账号的违约责任。
3、定期审查,排查风险:公司应定期对网络虚拟账号进行审查,包含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审计,确保其运营数据在公司的管控范围之内,一旦发现网络虚拟账号存在安全隐患或法律风险,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妥善采取以上措施有助于确保公司投入运营的网络虚拟账号和商业价值尽可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避免日后发生法律争议,影响公司正常的互联网宣传运营。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具体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读者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