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我所能 不负信赖
来源:孚道律师 梁柏盈、黎璇
随着现代社会婚恋观念逐渐多元化,“未婚生子”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生父母之间的感情破裂,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探望等问题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容易产生较大的争议。
一、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花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不久,小花生下一子名叫小宝,小宝一直由小花抚养。小明在了解到自己有亲生子后,希望能定期探望小宝,尽到自己作为生父的抚养责任。然而小明和小花双方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小明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作为孩子生父的探望权。
二、法律分析
1、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纠纷中,首先需要对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确认。
由于生父母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生父母在对非婚生子女主张探望权之前,需要证明自己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是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最直接证据。然而在没有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生父母需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如可以证明生父母双方之间曾经存在共同生活经历,孩子是双方恋爱、共同生活期间所孕育等的证据。
若事先无亲子鉴定,生父母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同意亲子鉴定申请的,若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生父母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证实其与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的,则可以认定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生父母可以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此时是否可以享有探望权,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多数判决倾向于认定探望权的对象包括非婚生子女,认为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生父母双方应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就探望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三、律师建议
法律平等地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在实践中,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在户口登记、入学读书等方面会遇到一定的阻碍,部分非婚生子女还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继承等法律纠纷。稚子无辜、父母有责,建议读者应当主动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审慎的态度来处理生育问题。若选择了未婚生育,则建议父母之间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探望、教育等问题,减少父母的感情纠葛给非婚生子女造成的消极影响,努力守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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