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道说法丨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风险须警惕
来源:孚道律师 郭庆、黎璇
“只要几千元,千万实缴资金轻松解决!”“花2万完成1000万注册资本实缴”……202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新公司法)在认缴制的基础上附加了5年实缴到位的时间限制,与此同时,市面上的出资“捷径”也传播开来。
一些中介机构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声称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购买软件著作权,然后通过评估机构将其价值评估到远高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从而帮助企业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具体操作流程一般是中介帮助企业购买软件著作权,然后由合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最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缴信息。一件软件著作权的购买价格为2000元,经过中介操作,可评估到近500万元的价值,增值2499倍。甚至不少中介机构声称这一过程“无风险”。但是,这样不合常理的评估报告,真的没有风险吗?
⚠️当然有风险,且风险很大!
风险一:民事及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充实的规定,股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或未出资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二:刑事责任风险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若对专利价值进行虚假评估,故意高估知识产权的出资金额,将导致股东实际出资额不实,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新公司法引导企业规范投资的初衷,同时也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情节严重的还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问题。
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时未实际出资但谎称或已做账表示实际出资,或者出资后又将出资款抽逃,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如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如果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风险三:税务风险
对于股东而言,将显著增加纳税负担。依据相关财税政策,个人若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入股的方式,此类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税务处理上通常归类为“财产转让所得”,并据此适用20%的税率进行征税。举例来说,若某人以1万元购入的实用新型专利,在评估后被认定为价值1000万元,那么这999万元的增值部分将需缴纳高达199.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个人股东有权申请纳税递延,但这一潜在的税负已然存在,且在后续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还可能面临额外的税务负担。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后,每年需进行摊销处理,这一过程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水平。因此,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偷税漏税等财务合规性问题。
此外,部分企业被误导采用低价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来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以安徽某农业公司的负责人王涛为例,他出于成本考虑,仅花费5000元试图实现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然而,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他被告知所购买的仅为专有技术,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的优惠政策。面对高达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王涛最终决定放弃此次实缴,而他之前支付的5000元也因此付诸东流。
综上,孚道律师提醒各位创业者,在限期认缴制的规范下,企业应当量力而行,盲目认缴或天价认缴都必然埋下潜在的法律风险,切不可被不良商家诱导,妄想钻法律空子,将自身及企业陷入种种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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