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述
周静(笔名秦简)所著的《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自2012年发表以来,受到众多读者追捧,但该小说涉嫌抄袭多部作品的传言不断。2017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周静所著《锦绣未央》被诉抄袭的系列案件,其中《锦绣未央》被诉抄袭《身历六帝宠不衰》(作者/原告:沈文文)一案于2017年4月开庭审理,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出具该案判决书,认定被告周静所著的《锦绣未央》中有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沈文文所著的《身历六帝宠不衰》文本相同或实际性相似,已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判令小说经销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判令周静向沈文文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13万元。
上述著作权维权事件发生后,吃瓜群众们纷纷联想,既然小说《锦绣未央》构成侵权,由此改编的电视剧《锦绣未央》能置身事外么?会不会被禁播呢?
律师看法
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分类大体上包含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原创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形成的作品,比如把小说改编成剧本,摄制成电影、电视剧等。电视剧《锦绣未央》是根据小说《锦绣未央》改编的,属于演绎作品。然而,法律对于演绎作品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合法性来源于原创作品作者所享有的包含改编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因此演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是独立的,而是受制于原著作者的授权或权利的让渡。
小说《锦绣未央》被认定部分内容构成抄袭,以此小说改编而成的剧本、电视剧是否涉嫌侵权也引人揣测,以下几点思路供参考:
1、电视剧制片人是否得到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由于改编而成的电视剧作品的合法性来源于原著作者对其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的授权或转让,若电视剧制片人已获得原著作者的授权,其以原著为基础进行再创作(改编、摄制等)形成的独创性的剧本、电视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小说被认定抄袭,电视剧制片人是否知情?
小说《锦绣未央》被认定抄袭,如果电视剧制片人对该抄袭的事实是知情的,那么制片人对于其利用被抄袭的作品内容进行改编、摄制而形成新的作品的行为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因此也存在被追责的风险。
然而,退一步讲,尽管电视剧制片人不知情,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也难免需要重新获取原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以补正其演绎作品的合法性。
3、假设电视剧制片人是无辜的?责任仍自负么?
如果由于小说《锦绣未央》的抄袭事实,连累了电视剧《锦绣未央》制片人被诉侵权,以致电视剧制片人因非法演绎行为而被认定应承担责任,其可以依法向无权处分著作权(改编权、摄制权)的授权方追偿由此遭受的损失,损失的受偿程度,则需要结合被诉非法演绎的作品内容,通过详细地比对和论证来具体认定,而非法演绎的判断标准在于“与原著的独创性内容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截至目前,电视剧《锦绣未央》并未被牵涉入小说抄袭事件当中,也由于“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法律原则,上述案件的判决未涉及对于电视剧《锦绣未央》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因此,尚未影响观众们继续愉快地追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